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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之我见
日期:2015-04-20 00:00  作者: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之我见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晓慧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刑事诉讼规则》第616条、6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均可办理,在启动方式上则是检察机关发现后依职权启动或者根据申请启动。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我院侦监、公诉、监所监察部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8件,其中依职权办理11件,依申请办理7件,均被采纳。通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现将对羁押必要审查工作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目的,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种救济措施,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监督,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上进行考量,更要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力上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对被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方能对其适用。

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加强学习,强化人权意识。首先要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指导思想、立法精神。其次要积极学习兄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困境,充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处理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依法稳步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二是规范流程,提升工作可操作性。审查工作中,在程序启动、材料收集、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审批决定、通知执行和存档备案六个环节,要建立严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在每一个环节,要有具体的操作步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确保审查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实施。如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依据检察长交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或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及时向办案机关和社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根据审查的情况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科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向相关部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并对是否采用情况进行跟踪。

三是注重配合,实现动态联动。一方面需要案件管理、侦查部门、侦查监督、公诉、监所多部门沟通协作,实现案件资源共享。另一方面需要及时与公安、法院进行沟通,统一执法理念,建立健全公检法联动工作机制,多渠道及时掌握案件诉讼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如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信息沟通机制,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互通案件情况及审查结果,畅通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和共享平台,确保全程掌握案件动态。

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看法:

1、羁押必要性审查更适宜监所部门实施。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给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将该项职能划分给侦查监督、公诉和监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这种设置模式很难形成合力,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这三个职能部门各有其工作的重点,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来说,虽与公安联系紧密,但其批准逮捕后不可能及时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况且案件在其部门滞留时间短,难以掌握捕后各诉讼阶段的案情变化;公诉部门熟悉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情,同法院联系紧密,但是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不明;监所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包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职能上讲,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优势在于能够通过驻所检察室及时、全面掌握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与被羁押人的接触是全过程的,劣势是不熟悉案情,但可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整合利用而改变。谈话教育、心理疏导和羁押期限监督是监所工作的日常部分,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实到监所以后就会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经常性的,则不存在分期、分阶段进行审查,这更有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监所日常工作,也就成了监所工作人员随时审查和思考的重点。

2、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建议在侦查终结后进行。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证据尚未固定,案件容易发生变化,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主观恶性,是否真正悔罪,社会危害、危险程度难以把握,影响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此项工作的效率。

3、公、检、法应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机制。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的因素,通过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建议,促进审判机关正确量刑,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在押人员积极配合教育改造,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促使看守所的羁押期间表现评估体系更完善,利于监管工作,也有助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4、建立羁押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完善信息互享平台。评估体系应当包括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主、客观因素、行为、后果、案件诉讼情况、社会危害性、监护帮教条件等诸多影响羁押的因素,通过建立评估体系,明确范围和目标,利于实践中具体工作。在审查工作中,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监所部门、案管部门为主体的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要求和需要,实现对案件资源的共享和整合利用,通过完善信息平台,提高审查工作成效。

只有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才能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法律设置的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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