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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与“规定”接轨 站好检察环节记录岗
日期:2015-04-23 00:00  作者: 

主动与“规定”接轨  站好检察环节记录岗

 

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权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但在实践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层现,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颇大,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提出强烈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3月30日,中办国办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的出台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一、“规定”的内容及其重大意义

“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分别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意义影响重大。

一是对领导干部具有警示作用,划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司法人员,都要呵护它,尊重它,遵守它。谁踩了“红线”,轻的,会在政绩考核、廉政考评中留下污点;重的,会被通报亮丑,丢人现眼;更重的,可能丢掉乌纱、被扒制服,甚至受到刑罚!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

二是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既是落实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二、主动与“规定”接轨,带头认真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中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工作程序清晰,设计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这为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作为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要带好头,在检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在思想上主动与“规定”接轨,让干预司法的杂念彻底“清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要主动表率,带好班子作践行“规定”的捍卫者。“规定”第8条,已经划出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红线”,要以身作责,主动表率,带头落实,带领好班子成员率先践行好“规定”,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不涉足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杜绝请托说情,绝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让干警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

二要严格要求干警强化素质,做到“守土有责”。检察人员尤其是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的检察人员要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要自身远离干预司法,又要对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最大限度堵塞干预司法的路经。

三要认真遵守“规定”要求,绝不允许“灯下黑”。将“规定”的要求严格贯穿落实在检察的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好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规定”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相互衔接工作,凡是检察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坚决给予处分,绝不允许“灯下黑”。

三、站好检察环节记录岗,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

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如何保证在不当干预到来的时候,记录能够同步跟进,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肩负起此项责任,站好记录环节岗,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一要进一步完善全面如实记录制度。要本着“全面记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原则,凡在检察环节所有受理审查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案件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都要求做到每案必记、记全。进一步完善“一表一承诺”工作方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要求案件承办人自受理案件开始到案件审理终结,如实记录来自外部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情况,并附上领导批示的相关材料,不管有没有领导干部干预,都要填报记录,确实没有干预的,也要做到零记录;《如实记录承诺书》,要求案件承办人向院党组承诺,做到敢于记录、如实记录、公正执法,防止和杜绝案件承办人假借有领导打招呼为自己推卸责任。

二要加强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机制。一方面按照“规定”第10条,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加强干警的记录责任,倒逼检察干警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另一方面要为干警铸好拒绝干预的防护盾牌,要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要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

三要进一步完善与记录制度相应的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范。为落实全面如实记录机制,就权力干预司法情况记录后,记录信息如何流转与汇总,怎样定期向县政法委和市检察院报告、如何完善证据、责任如何追究等,基层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范。

“规定”的出台已为抵御不当干预司法,在制度上走出关键一步,如何要让其在现实中尽快生根开花?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主动与“规定”接轨,在行为上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不涉足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团结一致共同筑牢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作者: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耿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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