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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检察院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
日期:2015-10-28 00:00  作者: 

大荔检察院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

社会转型发展期,贪污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受案最多,且查办起来较为困难的一类职务犯罪,随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行为和手段日趋智能化,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调查难、取证难、阻力大,加之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限制,律师的提前介入等等相关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一方面,确认无罪推定,强调疑罪从无,另一方面,严格侦查程序,完善了强制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了庭审方式,提高了证据的质量要求,使反贪侦查工作必须转变证据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把收集固定证据作为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在开展案件调查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证据的收集范围,因每个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就贪污贿赂案件来说,凡是同贪污贿赂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于查明证实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初查环节,收集、固定扎实的证据,做到先抓证据后抓人,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心。
     
一、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 (含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须交本人核对,询问前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提供证据。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询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监护人在场等等。在收集证据中,检察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否则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对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而不能把注意力只盯在口供上,要全面收集证据,防止出现错案冤案
。  
3 、不得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收集证据,以此来体现现代刑事司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
  
4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讲述案件真实情况。贪污贿赂案件中举报人一般比较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与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单位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办案中一定要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举报人的合理要求,防止其受到人身和心理上的伤害。

5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所有贪污、贿赂案件都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各种千丝万缕的关系,所有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都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因此我们在收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一定要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其全面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6 、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这是证据使用的根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就会出现错案假案,放纵犯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中“查证属实”是指对证据要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要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它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从而确定证据是否真实。 
 
二、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的方法 
 
1、收集证据要先外后里。先外后里收集证据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是指先从外围取证入手,由外及里逐渐缩小视线范围,取得确凿的事实证据,再攻其口供,使其供述不易改变,不能改变。实践表明,先外后里收集证据改变了传统侦查重心放在讯问犯罪人获取口供,再进行核查的作法,对突破贪污贿赂案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要充分利用科技方法收集、固定证据。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必然趋势。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见多识广,经验丰富。一方面,他们一般不会轻易交代犯罪事实,因为交代了就意味着党籍、职务、地位顷刻化为乌有,从“人上人”变为“ 阶下囚”。特别是贿赂案件中,由于言词证据“一对一”,书证以及其它证据难以堵死,司法实践中,存在翻供着翻工的现象,需要采用一定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为此在讯问室安装运用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使无形证据有形化,有形证据固定化,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使证据的采信力得以提升。但应当看到,这仅仅是解决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随着侦查重心的转移,用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也要前移,即不仅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的有关证据,更要收集和固定秘密调查中的证据,侦查技术设备的运用不仅要配备静态中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还要购置在动态中使用的微型录音、录像等设备。

3 、广泛收集各种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证据链。因此,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验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利用间接证据的反证性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是能引导案件调查方向,是发现犯罪的先导,起到印证直接证据的重要作用,许多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都是在广泛收集间接证据的基础上从而发现直接证据,进而予以侦破。

4、讲究初查谋略,提高收集证据的质量。对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没有收集到一定证据不能立案,这就决定了初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证据,为进入立案程序打下坚实的基础。讲究初查谋略,是为了提高初查收集证据的质量。所谓“质”就是确实可靠的证据;“ 量”就是达到立案所要求的证据的数量。有了初查的质量,成案率也就有了保障,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收集证据一般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身份,实施犯罪利用的职权;贪污贿赂犯罪金额、犯罪主体性质、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收集。

总之,在社会高速发展期,贪污贿赂案件频发,打击贪污贿赂的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为了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坚持群众路线,我们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要坚持科学的方法收集合法的证据,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为实现伟大中国梦保驾护航。(李大跃 刘李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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