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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检察院浅谈贪污贿赂的犯罪心理及预防
日期:2015-10-29 00:00  作者: 

大荔检察院浅谈贪污贿赂的犯罪心理及预防

贪污受贿作为腐败的源头之一,正在渗入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和腐蚀剂。作为一名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对腐败所造成的严重法律和社会危害有着切实的感知,本文拟从其犯罪心理的形态及成因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贪污是从来就是社会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在现代社会影响更甚。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说过:“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其实是一部贪污史。” 贪由心起,那么就对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现象加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会对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贪污受贿的心理特点

腐败行为是腐败主体在一定的腐败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腐败心理作用于腐败主体的结果。现阶段引发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的心理原因主要有: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智商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因而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大,较难侦破。犯罪嫌疑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饰。

(一)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以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因案发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上有所体现,特别是第一次作案时尤为明显。
(二)投机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多次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来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三)掩饰心理

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现在查办的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
(二)冒险心理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三)紧张心理

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心理在其彻底交代后会随之而去,如我院查办的电力系统王某某贪污一案,其在交代完所有犯罪事实后睡了一个晚上的塌实觉,而在这之前他已经有几天天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总是噩梦不断。

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一)恐惧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嫌疑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如我院查处的某国有公司杨某某受贿一案,其在案发前的最后几天里,不仅精神垮了,连身体也已经支持不住了。
(二)逃避心理

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三)满足心理

贪污贿赂犯与其它刑事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四、侦查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已全部败露或已被纳入侦查视线,即将面临被拘留、逮捕及刑事处罚的后果。此时,犯罪嫌疑人对前途、地位、名誉、家庭的忧虑和外部环境造成的刺激与压力,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其心理产生十分复杂的反应。
(一)抗拒心理

这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一般心理状态。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筹划犯罪行为的同时,就精心设计了反侦查措施,为逃避法律制裁进行掩盖,因而在侦查期间,犯罪人决不肯轻易交代自己的罪行。一是自恃手段隐蔽狡猾,没有疏漏,反侦查措施完整严密,藐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以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二是觉得自己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司法机关也没有办法;三是自以为有“关系网”、“保护层”,根本不把办案人员放在眼里。还有的犯罪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积极采取转移赃物、毁灭证据、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抗拒心态暴露无遗。

(二)戒备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存有戒备心理。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层次越高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戒备心理就越强。表现在,一是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试图从中了解和掌握侦查人员的意图,然后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二是想方设法探听虚实,有的避重就轻,有的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
(三)悔恨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择和采取了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但道德、良心及其所受的正面教育,在其心中所留下的印痕绝不可能立即消失殆尽。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顾自己犯罪过程时,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完犯罪事实后痛哭流涕,在检查书中说对不起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单位领导的信任,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对自己犯罪手段不够高明,作案前、作案过程有所疏漏而产生悔恨心理。
贪污受贿的心理成因分析

心理学认为,个体的认知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周围环境的持续作用影响下,新的环境信息与主体已有的心理发展水平和心理状态会产生矛盾,并促使主体通过选择、内化来保持内部平衡。腐败心理的形成,既不是与生俱来、后天无法改变的,也不是完全由客观环境决定、个人无力抗拒的。它是腐败主体内在动因和外在诱因相互作用、转化的结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贪污受贿的犯罪心理进行剖析:

(一)外部环境因素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外在因素,其对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遗留的封建的腐败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贪污贿赂根植于阶级剥削的土壤,是剥削制度的一种异形和补充,它顽固地停留于现时代的角落里,影响人的正确判断。(2)市场经济的负面性影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加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导致了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大距离。这种社会现状对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上造成极大的冲击,其自豪感、优越感在这种冲击下发生动摇,对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其不合身份的金钱观念和拜金主义想法,渴望拥有同政治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心理萌生。(3)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权力被挂上了商品的标签而成为某些人角逐和竟价的对象。另外,由于执法部门缺乏一定的制度,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过大,而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其行贿、进行权钱交易在所难免。

(二)个体主观因素
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人的理想追求能否保持一如既往的纯粹则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始终廉洁从政的必要条件。毛泽东曾经说过:“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任何贪污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因素才是导致最终结果的最主要的原因:

1.人贪婪的本性。一个“贪”字可以到出贪污受贿犯罪者们的本质。贪婪是人的一种本能,人人皆有贪心。心理学中有个著名的“黑猩猩受贿实验”,即实验者训练黑猩猩做一个守门者,训练成功后黑猩猩果真很好的充当守门角色了,然后当有人以香蕉贿赂它时,黑猩猩就放行了。动物犹如此,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贪婪与收受贿赂似乎是动物甚至是人的本能。这种本能如人的生命般根深蒂固,很难消除。我们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心理本质,通过研究去发现解决方法、去对症下药、去限制这种贪心、去预防由于这种贪心而导致的犯罪,而不是意图去不自量力、舍本逐末地消除它。
2.权力的属性。人的贪心遇到合适的温床,如果没有控制没有监督没有严厉的事后惩罚,就容易滋养起来,特别是拥有极权位子的人。有这样一句警示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那么,什么是权力呢?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一般而言,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仅仅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只要获得公共权力,就有机会通过操纵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获得私人利益。而且权力内在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及能够增值获取利益的特点,使它有被扩张而滥加使用的可能。而且事实上,权力一直以来都缺乏必要的足量的制约,导致了权力滥用,最终形成腐败而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3.行为者个体价值观念错位。
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准低下、错误的价值观念容易导致腐败。行为主体只有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才能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错位的观念及意识必将引发与社会期望相悖行为的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价值准则及观念,从以前的一心为民,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等讲究奉献,到现在的拜物主义,金钱至上的萌生,起了相差极大的改变,部分公务人员正是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产生错误的不符合任职身份的金钱欲望,在人生的价值目标变成了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实施了贪污贿赂罪。同时,腐败心理的形成与一些领导干部个人的性格缺陷有直接关系。这种人比较容易形成腐败心理,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防治

一般说来,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只要存在适宜的犯罪机遇,犯罪心理就会转化为犯罪行为。因此,有效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应以遏制犯罪心理的形成为起点:
(一)强化思想教育,遏制新的犯罪心理形成
化解犯罪人扭曲的人格、错误的认识、过分的需求等,可以说这是治本之策,要消除这一犯罪心态就需要一个同它的产生一样的,潜移默化、深入不断的逆向影响过程,因此,通过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榜样力量等“柔”性的综合手段,帮助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陶冶自己的情操,规范自己的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铲除腐败心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贪污贿赂等种种腐败犯罪现象,与现阶段的改革不深入、不配套,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干预过多等因素密切相关,政企不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要遏制腐败犯罪行为,也就有赖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三)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弥补立法和执法的缺陷。可以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也可以借鉴“高薪养廉”制度。当然,最根本最有效最必要的措施则是,严格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有力地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用法律的强制措施惩罚贪污贿赂腐败分子,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的再发生。
(四)强化社会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的深化改革以及治理腐败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仍存在很多漏洞。因此要建立和完善要建立和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重要部门或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舆论监督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党内党外,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通过强化各种监督,切实做到只微见著,防止由小节不慎变成大恶。(李大跃 李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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