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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检察院2013年以来民行案件办理情况评析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镇安县检察院2013年以来民行案件办理情况评析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沈良

2013年以来,镇安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共受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和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共计21件,其中2013年受理4件,2014年受理11件,2015年受理6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案件受理

总数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执行监督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2013年

4

 

 

4

2014年

11

 

5

4

2015年

6

 

6

 

 

(注:2014年由于案件的重复登记,其中有两案件分别从控申科和安管办各登记了一次,造成报表显示的案件受理数为11件,而本院实际办理的案件数是9件,二者不一致不一致。)

从表格可以明显反应两方面的问题:一是2013年以来,镇安县检察院的民行案件受理数量起伏较大,办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始终是缺项,这也是该院民行科今后需要加强和改进的一个方向;二是镇安县院连续几年办理的民行案件数量都较少,主要原因除了案源不足,还有民行科的办案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总结近几年民行案件的来源渠道,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深入具体案件当事人,自行发掘案源。在这方面,镇安县院和广大基层检察院一样,还有很多不足,比如信息不通畅,针对性的发现案源受限,与法院的沟通不及时、当事人的配合观念不够等等,还需要多多完善有关协商、合作机制。二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经由控申科移送。本来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就少,加之接待控告申诉的人员对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民行业务范围的生疏,存在线索流失的情形。

从审查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的情况看民行工作开展存在的困难以及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及时向法院行使,一审民事案件已不属基层县院管辖,提高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民事调解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虽发现人民法院有执法不公现象,当事人提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有强制调解行为,但是证据难以收集,对这类案件很难突破。

2、案源不足是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地深入开展,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为调解案件,二是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虽然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权利,但如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在诉讼当事人不申诉,执行过程中法院不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事后又不给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刑事案件送达判决书),对这类案件监督无依无据。三是人民群众的诉求大都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依然存在。

3.民行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民行工作牵扯面广,需要全面掌握理解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由于民行工作人员缺乏稳定性,形成了始终处于摸索阶段,业务素质提高缓慢,本来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却要通过控申上移送,造成案件来源的混淆,对有些民行案件把握不准,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

通过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民事检察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典型案例使人民群众懂得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应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2.补齐业务缺项,大力拓展民行案源

2013年以来,镇安县院的民行案源局限于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在其他类型的案源上尤其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始终是缺项,而且年办案数量不高。为此,应该在缺项方面狠下功夫,实现民行检察监督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拓展民行案源的领域和视野;同时积极发掘案源,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提高案件办理的绝对数。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民行干警的素质

通过业务培训,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县院长期以来由于人员少、变动大、业务素质相对不高,办案能力有限,这就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有一个中长期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民行干警业务素质。

4. 强化沟通交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一方面,民行检察业务要有大的突破,领导的重视非常关键,同时上级院的业务指导也很重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新民诉法修改后,检察监督条文表述过于原则,法检两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民行检察部门更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争取法院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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