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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2015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镇安县人民检察 沈良

2015年镇安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件,其中当事人申请监督2件,依职权发现案件4件;共办结6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1件,作出终结审查5件。

在所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数量占办理总数的33.33%,依职权监督案件数量占办理总数的66.66%。2015年镇安县检察院的民行案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深入具体案件当事人,自行发掘案源。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比如信息不通畅,针对性的发现案源受限,还有与法院的沟通不及时、当事人的配合观念不够等等,还需要多多完善有关合作机制。二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经由控申科移送。本来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就少,加之控申科对相关民事行政法规不是很熟悉,存在线索流失的情形。

2015年该院对执行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出现违法情形的主观原因可能是执行人员执法态度不严谨,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况缺乏跟踪了解,片面听取了执行义务人口头的执行报告,对解除查封的条件没有调查核实;客观原因可能是执行人员工作量较大,没来得及做详实的调查,对很多情况凭经验办理。

在永乐财政所申请监督镇安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温某某房屋查封案中,该院向镇安县人民法院和永乐财政所各发出检察建议书一份,均得到回复,提出的意见也得到了采纳。

从审查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情况看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以及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及时向法院行使,一审民事案件已不属基层县院管辖,提高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民事调解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虽发现人民法院有执法不公现象,当事人提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有强制调解行为,但是证据难以收集,对这类案件很难突破。

2、案源不足是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地深入开展,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为调解案件,二是镇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近三年立案数为零,行政检察类案件均无受理申诉和立案办理。三是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虽然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权利,但如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在诉讼当事人不申诉,执行过程中法院不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事后又不给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刑事案件送达判决书),对这类案件监督无依无据。四是人民群众的诉求大都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依然存在。五是民行工作牵扯面广,需要全面掌握理解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由于民行工作人员缺乏稳定性,形成了始终处于摸索阶段,业务素质提高缓慢,本来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却要通过控申上移送,造成案件来源的混淆,对有些民行案件把握不准,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六是2014年实行统一软件网上办公,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有效地防止了部分质量不高的案件和少数弄虚作假的案件的发生。

 意见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

通过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民事检察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典型案例使人民群众懂得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应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民行干警的素质

通过业务培训,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县院长期以来由于人员少、变动大、业务素质相对不高,办案能力有限,这就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有一个中长期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民行干警业务素质。

3.强化沟通交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一方面,民行检察业务要有大的突破,领导的重视非常关键,同时上级院的业务指导也很重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新民诉法修改后,检察监督条文表述过于原则,法检两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民行检察部门更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争取法院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4.细化民行业务办理中的调查核实权的运行规则

要明确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对象,重中之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向法院调取审判案卷、执行案卷的权利,畅通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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