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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浅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商南县检察院  邓涛

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的供词而作新的供述。在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因抗拒或畏罪的心理进行翻供。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直是侦查人员十分关注的证据种类。一方面是由于其作为一种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通过侦查技术获取其他直接证据相对困难。于是,供述逐渐从所有法定证据种类中凸现出来,成为一种受侦查人员优先选择的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刑罚的畏惧心理供述和辩解内容虚假的可能性和反复性极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有发生,特别是案件一旦进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开始翻供,致使认定犯罪证据的认识不一,直接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不仅要有侦查取证的能力,而且要具有善于固定证据的能力。

贪污受贿案件翻供主要表现在:1.否认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称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2.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3.否认贪污受贿款的去向;4.否认受贿行为的性质,把收受款物称为个人间礼尚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等;5.否认贪污行为的性质,把贪污赃款称为用于公务支出等。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特点,就如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翻供,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是加强宣讲法律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针对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贪污腐败是普遍存在的心态,耐心地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告诉其一些有利于侦查的法律规定,如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定罪和处以刑罚等,并运用一些典型、生动、实际的案例,让他们知道逃避惩罚是不可能的,对抗侦查是不明智的。

二是灵活采取讯问方式方法。在讯问时,多动脑子,多想办法,实事求是取证,不搞刑讯逼供、诱供和指供,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态度友善,用语文明,努力营造一个严肃而又和谐的氛围,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紧张和绝望的情绪。同时,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既要认定合理的辩解,又要驳斥无理的狡辩。要站在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角度去审视、推敲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认真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仔细审查判断供述和证言,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时打消其翻供变证苗头。

三是在侦查取证阶段采取视听技术固定证据。在侦查取证阶段,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和证言。同时,运用科技手段,采取视听技术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四是详细笔录固定证据并查明赃款去向。主要是通过详细讯问、询问具体贪污受贿情节来固定证据。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全部或部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翻供,在侦查取证阶段应采取详细讯问、询问的方法记录犯罪的过程及犯罪情节,以堵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从贪污受贿赃款上做“文章”,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

犯罪嫌疑人翻供除有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有些还与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有关。实践证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仅可以有效地堵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而且也可以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办案。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从宽,从其认识上预防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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