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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虽成一家人 但婚前债权债务关仍成立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20111011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孤山法庭审结一起夫妻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依法判令被告丈夫张某(化民)归还妻子陈某(化名)借款三万元。

20093月,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订婚,20103月张某因与人合伙做生意向“准妻子”陈某借款三万元,同时打了欠条一支,201036日,张某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于20108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具状要求张某偿还婚前其借她的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仍为各自所有,同理夫妻间婚前的债务婚后从法律上说仍由借款一方偿还,另一方无义务代替偿还。即夫妻婚前的民间债权债务不因为结婚而混同。此案中,被告张某因向原告陈某借款三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的结婚而解除,且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时原、被告双方虽已订婚,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告对被告的所借借款的债权属于原告个人所有,遂法院支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限期偿还陈某三万元欠款。

法官寄语:夫妻可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依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可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这为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提供了物质基础。对于夫妻间婚前债务,可以以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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