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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检察院公诉科深入案发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教育群众
日期:2012-08-20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安  国 )近日,南郑县检察院联合法院、森林公安分局、林业部门,深入案发地南郑县小南海镇,通过现场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并结合该案以案释法,对案发地群众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9月,被告人潘某作为中介帮助陈某与鲁某签订了山林买卖协议,陈某以两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鲁某自留山林。2007年底至2008年初,陈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委托潘某对其购买的林木实施砍伐。2009年5月陈某因病逝世后,潘某找到陈某的妻子,告知其妻子陈某生前曾同意他采伐陈某购买的树木用于烤烟。2010年2月,潘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对鲁某的自留山林实施砍伐,经鉴定其采伐的林木蓄积为46立方米。2010年潘某向鲁某赔偿了五千元损失后外逃,2011年9月潘某向森林公安投案自首。

此案移送南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诉科干警经审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滥伐林木案件。陈某购买了鲁某的自留山林木,取得了林木的所有权,被告人潘某虽然征得所有人同意,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林木实施砍伐,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此案经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以被告人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检察官的职责并没有停留在就案办案的简单重复上,通过何种有效的途径向群众宣传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成为案件承办人思考的一个问题。该案案发地地处山区,林木资源较为丰富,林业经济较为发达,但当地群众普遍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因此盗伐、滥伐林木案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当地烤烟产业不断发展,群众砍伐树木烤制烟叶也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公诉部门联合法院、森林公安、林业部门举办了此次以案释法活动,并召集辖区内林业经济私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三十余人参会,活动首先对被告人潘某进行了公开宣判,随后公诉科负责人结合该案,对常见的刑法中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的罪名进行了详细讲解,使群众对森林资源保护法规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之后结合我县林业资源保护现状,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使群众对国家执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的目的有了直观感受。鲜活的案例加上生动的讲解,与会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受到了警示,以后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做一个知法守法的经营者。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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