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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检察院:职务犯未履行财产刑被裁定不予减刑
日期:2015-09-10 00:00  作者: 

沙坡检察院:职务犯未履行财产刑被裁定不予减刑

本网讯(通讯员 杜耀春)近日,在派驻检察干警的当庭建议下,原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揭阳市支队后勤处处长施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退赃履行不积极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罪犯施某,男,1972年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陆丰市人,原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揭阳市支队后勤处处长。该犯于2012年10月11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要求退赃393万元。2015年7月17日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成绩,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提请。同年7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沙坡检察院派驻检察干警参加庭审时,就罪犯施某虽然服刑改造获得积极17次达到了减刑条件,但393万赃款仅退赃190万,尚有203万元未退,且对赃款去向叙述不明,年消费近万元等一系列问题向法庭提出减刑异议。

2015年8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施某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臧匡数额巨大且对臧匡去向叙述不明,年消费9103元,足见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结合庭审时的情况不足以认定该犯有悔罪表现,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施某不予减刑。

至此,一起在法庭上有争议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在监狱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公平正义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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