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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耍威风 醉酒驾驶领刑罚
日期:2015-10-28 00:00  作者: 

 喝酒误事,一点都不假。因酒后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就随意殴打出租车司机,并强行驾驶该出租车发生交通肇事。近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0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乘坐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看见胡某某不顺眼,便用拳头殴打胡某某的头部。后出租车开动,车内乘客张某某将手刹拉住制动。白某某用手卡住胡某某脖子,张某某往开拉两人时被白某某喝止,后张某某下车报警。之后,白某某下了车,胡某某因害怕白某某也下了车。随后,白某某又上了车,并驾驶该车沿横山县自强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前方同向由王某某停驶的小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白某某痛悔不已,主动与胡某某、白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胡某某5000元,赔偿白某某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某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驾驶机动车辆,且与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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