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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不悔改 再次醉驾遭重罚
日期:2015-11-04 00:00  作者: 

近年来,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罪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对醉酒驾车者、飙车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然而,法律的规定依然不能引起部分公民的重视,且屡不悔改。下面这起案件中的康某某即为一鲜活案例。

康某某在2011年2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交警支队处以罚款、暂扣机动车以及行政拘留。2015年7月14日,康某某再次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横山县城公园路行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拦停,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高达296.74mg/100ml,属醉酒驾驶。康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康某某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2015年9月3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对康某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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