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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他人多看一眼 寻衅滋事伤人害已
日期:2015-11-13 00:00  作者: 

                          只因他人多看一眼 寻衅滋事伤人害已

主要案情:朋友相聚,举杯痛饮,本是人生一件快事。但家住宁强县的魏某等人却在酒后因同在此处饮酒的被害人多看了自己一眼,而心怀不满,借机滋事。趁着酒兴、耍威风,共同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日前,魏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魏某等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宁强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魏某等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生活中必须养成用法律规范自己言行的意识,任性违法,悔之晚矣。 (宁强县检察院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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