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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依法办理两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日期:2016-07-12 00:00  作者: 
 

略阳:依法办理两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近日,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通过清理摸底、调查走访和督促教育,成功办理首起刑事审判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荣、刑满释放人员杜某良分别向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500元和2000元,履行了财产刑。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荣,犯拐卖儿童罪被人民法院以(2013)略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件,并处罚金1500元。在判决后一直未缴纳罚金。

刑满释放人员杜某良,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以(2012)略刑初字第00039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一直未缴纳罚金。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约见被执行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座谈、走访了解村委干部、审慎评估被执行人财产现状等工作,最后认定该二人有能力履行尚未履行的财产刑法定义务,遂依据略阳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暂行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启动财产刑执行程序,得到对方采纳。7月8日两人财产刑已被执行完毕。(通讯员:黄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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