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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法不容 危害安全必受惩
日期:2017-07-14 09:00  作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作为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也是逐年增多。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相伴而生的违章违法驾驶行为也日渐增多,尤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极易造成恶性交通事故,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17年5月16日,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山阳县城丰阳酒店门前路段设点查处酒驾,20时56分,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过来,民警让驾驶人唐某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后查明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且驾驶未按期检验、无交强险、已达报废期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经陕西商洛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法律规定的80mg/100ml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自醉驾入刑以来,“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应注意到由于对醉酒驾驶的宣传侧重于酒后驾驶汽车,人们往往忽视或者不知道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中普通二轮摩托车也包括在内。

因此,醉酒后无论驾驶汽车或摩托车都会受到相应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邓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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