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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签合同 锒铛入狱悔当初
日期:2017-07-18 09:23  作者: 
 

被告人郑某某,女,33岁,西安市长安区人,案发前系西安某集团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郑某某于2015年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王某,之后王某了解到郑某某在西安某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便让郑某某帮忙给他介绍工程。2016年1月,郑某某上班时在单位的材料中看到有一水库绿化工程,但此工程并未得到审批,在不知是否能施工的情况下,郑某某便向王某介绍此工程,同时相约王某到工地进行查看。后郑某某伪造了单位印章、《施工意向协议书》先后两次与王某签订协议,共收取工程预付款18万元及2万元介绍费。郑某某收取20万元后并未将此款项交到其所在公司,而是用于支付其所开办的美容美发院的房租、工人工资及其个人的债务。后来王某见此两项工程一直未开工,便向郑李某某索要工程款,郑某某退还王某2万元后失去联系,致使王某损失18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郑某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后悔自己财迷心窍,弄巧成拙,反而丢了工作。鉴于郑某某积极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通讯员:黄亮)


作者: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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