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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三岁以下儿童幼托管理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日期:2017-11-14 10:12  作者: 

关于对农村三岁以下儿童幼管理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农村幼托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服务提供,是农村幼儿教育的重头戏,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有助于降低孩子的生养成本,化解女性工作—家庭的矛盾,推动家庭与工作的“双赢”。我县幼托服务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与创建“实力岐山、品位岐山、幸福岐山”的目标来看,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提升农村幼儿园托幼教育实践水平工作刻不容缓。

一、农村幼管理服务的现状

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不敢生、不愿生”现象非常普遍,除了生育成本之外,孩子没人带成了家庭最主要的顾虑之一;农民进城务工或落户,城镇居民人口数量大幅增加,但幼托机构发展较慢,一般县区很难找到几家正规的幼托机构,三岁以下孩子入托难、托班贵等问题十分凸现,0-3岁幼托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诸多困境,难以适应社会迫切需要,亟待解决改善。

一是管理机构数量极其不足。比如岐山县有两个较大的人口居住比较密集的城区,凤鸣镇和蔡家坡镇,近两年来,全县婴幼儿数量逐年递增,全县2015年和2016年新生婴儿分别为4136人、4443人,增长率为0.93%,凤鸣镇2015年和2016年新生婴儿分别为911人、965人,增长率为0.94%,蔡家坡镇2015年和2016年新生婴儿分别为1270人、1383人,增长率为0.92%,而且现在已经有三分之一的一孩夫妇选择生育了二胎。但是,这两个城区没有一个正规的幼托机构,更不要说建立幼托体系了。

二是幼托服务机构严重失衡。公办幼托服务完全萎缩,部分公办幼儿园虽设有托班,招收两岁半或两岁的幼儿,但鉴于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为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及(2014—2016年)设置的入园率指标要求,公办幼儿园基本不招收3岁以下孩子,民办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也寥寥无几部分提供全日制幼托管理服务的早教机构因收费昂贵,家长往往望而却步,既未达到缓解家庭照料负担的目的,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二、农村幼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幼托机构存在的显性问题

一是幼托管理监管存在漏洞。由于缺乏规范章程,幼托机构既未纳入教育部门管理,也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不健全,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大量0-3岁幼托机构处于无照经营状态,管理参差不齐,卫生和安全状况堪忧。

二是幼托相关政策缺位,幼托服务事业发展无章可依。目前,我县幼托服务总体目标不明,部门职责不清,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缺位,幼托机构建立和服务标准双双缺失,社会办幼托服务的积极性受到极大遏制。

是社会主体办托服务无依据、缺标准。面对较大的托需求,一些有办园、办所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拥有资金能力的市场主体希望创办专门的托儿所,提供正规、专业的幼托服务,但因缺乏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准入机制及标准,往往进入无门,有心有力却无用武之地。

(二)幼托机构潜在的隐性问题

  一是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突出。《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开设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私设幼托机构基本不具备规定条件。一是办学场所条件简陋,大多数幼托场所就是普通民房,小的只有十几平方米,活动、教学、休息、就餐在同一间房间。即使规模最大的也不过100平方米左右,达不到法定的面积标准;二是设施设备不齐全,不仅幼儿的活动空间狭小,缺乏必要的适合幼儿的活动器械和场所,也缺少必要的教学仪器、教具;三是生活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私设的幼托场所无一经过消防验收,也没有必要的灭火器、漏电保护、应急照明、应急通道等防火、防水、防电等应急保护措施,安全隐患极为突出。

  二是施教内容标准缺失。《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但是在私设幼托机构这些要求根本没有落实,个别号称“双语早教”的幼托所,其实就是教孩子们一些动植物名称、人员称谓等简单的英语单词。据了解,在私设幼托机构,具备幼教资格的从教人员寥寥无几,大多幼托机构以讲故事代替教学,更多的时间是让孩子自己玩耍,既不注意知识教育,也不注重个性培养,更不重视品德养成,给孩子们今后学习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幼儿餐饮安全缺乏保障。据调查,所有幼托机构均承担了在托幼儿的午餐供应,也有的安排早点和下午加餐,规模稍大的还从事食品销售,其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主要体现在:餐饮从业人员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不具备健康条件证明;食堂采购物品没有索证索票记录,无法实行溯源追查;从事食品经营特别是乳制品经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不具备资格;没有建立食品流通台账,对过期变质食品处置没有记录;开办者为降低成本采购质次价低食品;未按学生营养餐标准制定食谱供应食物。

四是幼儿家庭监管力不从心。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强化幼托服务需求增大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一孩家庭没有生育二孩的意愿,80%左右的父母在是否要生育二孩上,首先考虑的是幼托、入学等因素。而女性作为当前养育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其生育二孩最大的顾虑在于,在孩子0-3岁期间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照料孩子,这对她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现有照料模式难以为继,解放家长,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已成为当务之急,隔代照料将面临更大困难祖辈因健康等原因,对照顾子孙心存忧虑。

三、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3岁以下管理服务体系。建议政府部门关注0-3岁幼托问题,完善全面二孩配套措施及相关制度。政府牵头,教育、卫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幼托管理服务相关政策,应该对幼托机构场地、设备、人员资质、卫生、安全、收费标准等诸多条件作明确规定。统一办园规模、服务标准、师资力量、卫生设施校车安全、保育教育、园所环境及收费标准,纳入全新教育教学工作管理体系,使幼托机构切实能够服务于0-3岁幼儿,缓解女性照顾子女和兼顾工作的沉重压力,进而实现婴幼儿照顾责任的社会化,同时加大对公办幼托机构的财政补贴力度

二是增办3岁以下幼托管理服务机构。在居住人口较多的城区或镇区设立幼托管理机构,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办园,鼓励有资质的主体开办托儿所、幼托服务中心,倡导依托社区建立幼托服务机构

三是提高3岁以下幼儿的收托能力。根据群众需要,逐步扩大幼托机构规模,补强幼托机构师资力量,完善幼托机构服务体系,将幼儿入园年龄向下延伸至2岁将家庭隔代照料纳入幼托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幼托服务供给体系

四是丰富3岁以下幼儿的服务类型。依托社区为家庭提供全日制、半日制、临时计时托管、假期托管、长期寄宿、夜间保育等形式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家庭的幼托服务需求推动家庭工作“双赢”

五是健全全县幼托机构巡查制度。建立教育、卫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联合巡查制度,依据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督促幼托机构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必备设施,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索源等内部管理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幼托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创新幼托保育员培训途径。建议在中高职教育中增设婴幼儿保育员专业。0-3岁婴幼儿的护理、照顾、教育有其特殊性,婴幼儿教师一方面需要有婴幼儿护理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需要有启蒙教育的教育能力,这些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婴幼儿保育员,也不同于一般的幼教师资,需要有多方面的技能。因此,加强婴幼儿护理教育的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婴幼儿教师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确保婴幼儿护理、照顾以及教育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通过本次对我县农村三岁以下儿童幼托管理服务基本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改善现在的状况,使农村幼儿园稳定良好的发展,为幼儿提供一个越来越好的接受教育平台,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幼托机构的需求,建立创建幸福岐山新坐标。( 岐山县政协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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