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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庭公诉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12-08 08:38  作者: 

浅析出庭公诉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旭

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并实施刑事控诉,要求受诉法院追究被控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活动。公诉制度是关于国家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公诉制度伴随着控告权与审判权分离而产生,是人类诉讼走向文明的标志。出庭工作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重视和抓好出庭公诉工作,不仅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平台。 近几年来出庭公诉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出庭公诉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我国公诉制度的意义 1、启动审判程序,使受诉法院获得具体的案件管辖权并发动审判程序,使法官能够在公诉的支持和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确立心证,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现代诉讼制度,实行有控诉才有审判的诉讼主义,遵循法院必须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辩论原则,因此,法院不得不诉而审。公诉通过程序推进实现实体效果的功能,即通过支持

公诉的法庭活动和移送的证据材料说服法官接受公诉意见。 2、约束审判范围,使审判受制于公诉,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这是公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保证了起诉和审判的同一性。未作为犯罪进行指控的事实,属于未经起诉的犯罪。目前,在一审程序中,未经起诉的被告人,法院不会自行审判,但是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以及未经起诉的罪名,有的法院还可能作出认定。 3、体现刑事政策、实现国家刑罚权,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通过案件审查,确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体现国家刑事政策。法定主义强调违法必究,依法起诉,体现公诉权的严格性;便宜主义注重起诉的社会效果,尊重检察机关的起诉酌定权,允许以罪行较轻、刑事和解、辩诉协商等缘由放弃公诉,体现了公诉权的灵活性。公诉决定应当体现检察机关确定的起诉政策,以获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国家刑罚权是指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者实施刑事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力。公诉或称刑事追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最重要的条件和手段。

二、出庭公诉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庭前准备要充分,有效把握庭审主动权。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准确预测庭审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把握庭审主动权,实现良好出庭效果。在庭前审查案件时,应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尤其是据以定罪的主

要事实和证据更要反复审核。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的,要注意收集充分的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个别情节事实不清的要通过庭审进一步解决。庭前收集、复核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内容的全面性和证据形式的多样性。既要收集对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要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出庭时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证人翻证,致使公诉处于被动。

2、出庭公诉举证质证的在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形成无懈可击、反映案件全貌的证据锁链。出庭公诉是对犯罪过程的场景再现,因此,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做到:立论客观,立论的根据要有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不能随意拔高、夸大;证据材料必须客观,凡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审查并已确认其客观性的证据,并且要有同向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材料不能在同一证明中使用;论证过程必须客观、符合逻辑规则,不能为争输赢搞诡辩,更不能主观想象、随意推测。事实论据真实,法理论据真实,逻辑推理严谨科学。运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证据排列组合必须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无懈可击、反映案件全貌的证据锁链;证据运用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全面证实定罪量刑各情节要素;证据出示必须完整,无论是有罪、罪重证据还是从轻、减轻证据,都应完整出示,确保罪罚相当、不枉不纵。

3、出庭公诉的答辩重点要突出,抓住双方观点的主要分歧,予以有力反击。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主要是阐明自己对于案件的基本观点,从而确立指控立场。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辩护观点,要抓住重点,予以有力反击,做到原则不让,枝节不辩。对于起诉书、出庭意见书中已详细阐明过的观点,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控辩双方没有原则分歧的一般问题,以及纯属理论与学术讨论的问题,公诉人无需与辩方正面答辩,以免冲淡答辩主题。公诉意见和辩护观点全面交锋时,就要求公诉人善于抓住双方观点的主要分歧,灵活掌握答辩方法,有针对性地交锋、答辩和应对。

4、出庭公诉时要言行举止要规范。注意法庭礼仪,做到仪表端庄整洁、着装规范、举止得体,同时讲究语言艺术,在法庭活动中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做到用语规范、义正词严、以理服人、谨言慎语。同时保持沉稳镇定,对于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到充分预测、随机应变、沉稳应对;尊重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对过激的辩护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而使用一些刻薄、挖苦语言与之针锋相对,既彰显风采,又不失对他人的礼貌和尊重。

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处于办案的最后环节,是案件质量的总出口;在刑事诉讼中,公诉处于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是制约和调控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程序,需要具体承担公诉职能的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也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公诉工作,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诉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公诉人建设。一是要加强政治素质建设,确保公诉队伍的正确方向;二是要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公诉人才队伍;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为公诉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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