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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建议
日期:2019-05-10 09:29  作者: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实践表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有基层委员反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认定为工伤的第一项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利于职工因突发疾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而享受相关待遇,应予以修改。众所周知,随着医学技术手段的进步,很多突发疾病都有特定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在疾病突发初期,如果能及时送医的话,职工的生命也会得到相应时间的延长,即使最后宣告不治,存活时间也极可能超过48小时。按照现行《条例》第十五第一项的认定条件,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及时得到救治,存活时间超过48小时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制定《条例》的本意,也不能体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条例》的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删除对具体抢救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真正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陈仓政协庞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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