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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坏境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日期:2019-12-04 17:40  作者:柞水县检察院 田园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日渐增大,衍生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层出不穷,既对生态环境执法造成巨大压力,也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重大隐患。柞水县地处大秦岭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环境优美,是陕西省自治区乃至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柞水县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柞水县检察院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因此,我们以近五年全县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为调研样本,对该类犯罪主要特点进行剖析,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43件76人。其中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6件24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7件1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件2人,非法狩猎案10件19人,盗伐林木案3件6人,滥伐林木案2件8人,非法占有农用地案3件3人。

 二、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特点分析

(一)从犯罪时间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频发态势。

近几年,柞水县检察院受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呈现频发态势,2015年受理5件8人,2016年受理3件11人,2017年受理7件17人,2018年受理16件23人,2019年至今受理12件19人。柞水地处中国南北分界线,森林资源、动物种类非常丰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地理条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亟需引起重视。

(二)从犯罪罪名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占绝大比例。

从犯罪罪名看,主要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比37.2%,非法狩猎罪占比23.3%,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占比16.7%,是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中最集中、最突出、最典型的犯罪类型。

 (三)从犯罪地域看,营盘镇、乾佑镇成为犯罪高发区。

从犯罪地域看,营盘镇、乾佑镇成为破坏环境类犯罪情况尤为突出。营盘镇因其拥有独天得厚的森林覆盖率和多种濒危保护野生动物,发案率最高,涉及破坏环境类犯罪共计13件占比30.2%,夏季潺潺的乾佑河水使乾佑镇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集合地,该类犯罪共计6件,占近年来破坏环境类犯罪的14%,下梁镇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突出地域,所占比重也不容忽视。

(四)从犯罪主体看,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经统计分析发现,近五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犯罪人员中,作案主体农民40人,占比51.3%,无业人员20人,占比25.6%,大多无固定职业,且文化素养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受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犯罪嫌疑人76人,其小学文化39人,高中文化8人,初中文化17人,大专文化1人,文盲或半文盲13人,未受高等教育比例高达98.7 %。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林业、土地、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固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活态度,随意砍伐买卖树木,任意变更承包经营的山林土地用途,任意开采沙土石料,对生态环境肆意破坏。还有部分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知。

(二)经济利益驱动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往往伴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益索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衷纯天然食品,追求野味,导致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违规排放污染物、违规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屡禁不止,如胡某某直接将危险废物运往公路两侧的沟渠倾倒,而不是通过成本高昂的正规渠道处理。由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违法成本与犯罪分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不足为惧,使得一些罪犯不惜以身试法,破坏生态环境。

 (三)执法监管不严

环境资源保护涉及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等多个执法部门,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存在执法“真空”地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无法形成有效地打击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追诉标准把握不严,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对于一些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策建议分析

 一是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增强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违法案件行政机关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其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执法人员,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破坏环境类犯罪的合力,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案件的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在审理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认真阅读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仔细审定相关数据,必要时到案发现场查看以核实证据,对需要追究涉案者的刑事责任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对其进行追诉;案件移送法院后可建议法院组织村民旁听庭审,使旁听人员也能接受教育,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后续修复工作,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刑检部门应及时与民行部门沟通,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6月25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出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惩治力度抱有的轻视心理,提出不仅要求违法行为人损害赔偿,更强调生态环境的后期治理修复,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法院、公安局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宣传,做好结合文章,通过开展乡镇检察服务站工作,针对普法宣传力度较为薄弱的乡镇、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尤其是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高发性犯罪,真正让群众知法守法,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做到全民行动,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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