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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日期:2020-04-27 07:30  作者: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决策机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决定检察业务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和重要工作事项,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水平和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抓大事、议难事”作用,以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从人员组成、流程规范性、督办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1.人员、机构情况。目前,该院有检委会委员7名,其中2名为专职委员,且为中层正职,符合委员人数为单数的条件。检委会没有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委会工作由案管办来兼任。

2.议题范围。严格依法确定该院检委会议题范围,严格划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范围。

3.落实例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严格遵守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严格落实“两个过半数”原则,按照规定,做好请示工作,长期坚持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

4.检委会制度建设情况。认真学习,落实省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委员会工作手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检委会日常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5.规范化建设情况。案管办承担检委会上会议题的审查,议题范围均符合规定,议题提请、议题审核、决定督办落实等工作程序都能做到规范,议题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书制作、存档、报备均符合要求,按照程序全部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阅、签名符合系统流程操作规范,并做好年度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议事决策功能单一,讨论案件多,审议事项少,讨论案件范围不确定。在议事规则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由于没有直接接触案件,又不能从汇报中得到详细情况,造成检委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居多,限制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造成只对有争议案件提请上会研究处理。

2.检委会没有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委会工作由案管办来兼任,系统流程的操作、上会内容的审查、会前准备、会序安排、会议记录、督办落实等工作,由案管人员来完成。案管人员承担案管日常工作、统计分析和质量评查等业务工作,身兼数职,人员的变动,检委会流程培训学习的不及时、不主动,影响系统流程的规范操作。

3.议题发送不及时,决议反馈不主动,业务指导不明确。业务部门在会前未及时将汇报提纲等材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传发送,检委会记录人员未能及时掌握议题材料相关要求,会后在案管人员督促下移送相关文书,造成会议系统流程时间前后出现矛盾。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作出后,承办人未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委会,系统结束流程滞后,工作存在被动性。

三、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

1.明确事项范围,严把审核关口。在启动检委会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对提交检委会讨论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程序,避免一些应由承办人和主管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进入到检委会流程,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应限于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以充分发挥检委会审议业务制度、重大专项工作、重大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的职能作用。

2.做到专人专职,强化部门协调。确定具体办公人员,专门负责协调沟通、服务保障等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在检委会日常工作中,不仅高效完成组织安排会议、服务保障等工作,更充分发挥会前审核、会后监督的职能,同时,讨论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加强法律理论依据的汇集整理和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会案件和事项的一般性规律等问题的总结研究,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理论保障,有效促进检委会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3.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养成会前上报议题材料和通过业务系统及时移送材料的习惯,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进一步加大程序性审查力度,并根据议题的具体类型审查是否符合上会条件、议题报告的文字、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对于不符合上会条件的及时向检察长予以反馈,对议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督促其改进。同时,全面规范网上运行检委会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上会议题的程序性审查工作质量。

4.实行一案一督办,确保高效执行。进一步加大检委会决定决议执行反馈的督办力度,通过定期抽查、评比、通报等形式加强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并在年中、年末汇总分析后,形成督办报告向检委会予以反馈,使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工作从被动接受,逐步向自觉化、主动化、标准化转变,确保检委会决定决议及时、有效执行,维护检委会的权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卢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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