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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
日期:2022-08-16 10:28  作者: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然而当前检察实践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基层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的理念还不够深入。学习宣传新的办案理念不够,重办案轻监督、对新时代法治社会内涵理解不透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行政机关、镇办对于国家监督体系组成认识还不到位,依然存在不愿、不想接受法律监督的错误想法,特别是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认识不清,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不认真对待甚至抵触,导致问题整改未能从根源上解决。

二是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有欠缺。个别执法司法人员能力素质还存在短板,对于实体程序并重的办案要求不严格把握,行政案件执法程序不规范、刑事案件侦查违法、民事和执行案件审执程序不规范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

三是法律监督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队伍结构不合理,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缺乏,干警综合素能需要进一步培养。个别检察人员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督方式单一、刚性不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

四是执法司法衔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监督的程序规范、制度机制等尚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双向衔接不畅,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主动邀请监督行政办案、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提供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还存在机制不全、沟通不畅、主动衔接意识不强的问题。

二、做好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依靠党委争取支持配合。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重大案件要按照程序规定专报。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有重大事项与被监督机关不一致的,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以党的领导力确保法律监督更加科学、高效、精准。争取政府和政法单位支持配合优化监督。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加强府检协作、与政法各单位制约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等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积极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是进一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理念,认真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加自觉把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工作紧密结合、同频共振,促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三是进一步提升“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质效。围绕“四大检察”主业,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持续加强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在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深入思考,丰富监督方式,探索将检察监督由传统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事前预防监督发展,促进提升法律监督刚性和质效。

四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积极主动牵头建立执法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长效工作机制,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行政法律监督的双向衔接,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推进政法跨部门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及应用,努力破解联通壁垒,升级优化系统功能,促进双向衔接,提高监督效率效果。

五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布局,优化人员配置,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办案团队。认真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充分发挥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并主动参与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等同堂培训、座谈交流、联席会议等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将法律监督触角有效延伸,力争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驾护航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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