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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及其治理
日期:2023-04-11 09:31  作者: 

农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及其治理

——以柞水县农村地区为视角

农村的发展决定着中国的发展,若想社会发展,必先治安稳定,农村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形势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化,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来往日益频繁、留守农民群众的思想行为愈加复杂,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多,由此导致农村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由于近年来国家发展逐渐凸显乡村建设的重要作用,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治安维稳,都无法回避对农村社会的专项治理,这不仅给经济社会带来直接有形的影响,无形中还事关精神文明建设,从而对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进程产生影响。

本文以柞水县农村地区为视角,集中阐述了农村社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的现状,围绕当前农村社会形势的转变,对已经反应出的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隐患做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农村社会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并以促进社会治理为重点研究,就农村社会暴力犯罪的对策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一、农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现状

笔者对近五年来柞水县农村地区关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农村暴力犯罪案件突出。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农村基层发生故意伤害案4件,寻衅滋事案9件、未发生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案件2件2人,批捕1人,不批捕1人;审查起诉案件2件3人,起诉1人,不起诉2人。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案件5件9人,批捕7人,不批捕2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12人,起诉7人,不起诉5人。

2019年农村基层发生故意伤害案5件,寻衅滋事案7件、未发生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案件1件1人,不批捕1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5人,起诉5人。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案件3件4人,批捕4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5人,起诉5人。

2020年农村基层发生故意伤害案9件,寻衅滋事案5件、未发生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案件2件2人,不批捕2人;审查起诉案件7件7人,起诉4人,不起诉3人。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案件2件3人,批捕2人,不批捕1人;审查起诉案件3件5人,起诉4人,不起诉1人。未受理聚众。

2021年农村基层发生故意伤害案13件,寻衅滋事案4件、未发生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案件4件4人,批捕2人,不批捕2人;审查起诉案件9件11人,起诉5人,不起诉6人。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案件2件2人,批捕2人;审查起诉案件2件2人,起诉1人,不起诉1人。

2022年农村基层发生故意伤害案 8件,寻衅滋事案2件、未发生聚众斗殴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案件3件3人,批捕2人,不批捕1人;审查起诉案件5件6人,起诉3人,不起诉2人,改变管辖1人。寻衅滋事案审查逮捕案件0件;审查起诉案件2件2人,起诉1人,不起诉1人。

二、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反应出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上述案件反映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亟待提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容易冲动、走极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暴力性案件频发。二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处理问题方式方法不当。特别是一些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诱发的伤害案件,多是由于村委组织涣散,部分村干部不及时处理,或处理方法不当,或处理不公,以致矛盾激化,案件由民转刑。

三、当前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滞后。在农村,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虽然进行了普法教育,但在有的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有的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相当淡薄,一旦遇到家庭、邻里等纠纷时,往往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或对政府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村干部的调解不理解、不接受。

二是农村人员流动性差,容易出现村霸、恶霸欺压一方。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夫妇外出打工,多为老年人或幼儿等弱势力家中留守,人员较城市流动性差,人口相对固定。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形成一定势力的村霸、流氓,危害一方。

三是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以极端手段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在农村并不鲜见,这从侧面也反映出针对农村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主要精力、警力集中在城市,容易对地广人稀的农村治安案件有忽视;另一方面农村相对封闭的人情社会也导致部分治安案件打击力度较小,从而为严重暴力犯罪埋下了隐患。

四是基层群众工作基础薄弱,治安防范工作有待加强。一方面一些村组、社区组织机构不完善,职能分工不明确,对待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单一,不重视矛盾纠纷调处,或不处理,或处理不公,或处理方式方法欠缺,导致群众心中积怨。另一方面,一些村组、社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识不够,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了一些治安“死角”,为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埋下了隐患。

四、农村暴力性犯罪案件对农村社会治理对策方面的启示

一是要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群众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民转刑”事件。村组、社区、司法机关要重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农村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解决,把排查做在前头,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专人包办,从而预防演变为暴力性犯罪。

二是切实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探索和丰富不同形式与内容,把法制宣传延伸到乡镇村落,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农民犯罪,化解农民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挥职能作用。在农村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注意法制宣传的受众,实行针对性的宣传,对一些季节性的犯罪、节日性的犯罪以及农村常见的犯罪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

三是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犯罪。以维护农村稳定为落脚点,对农村形成的聚众斗殴、偷盗强抢、侵占资源、暴力抗法等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一方面要对露头的恶势力,坚持打早打小,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和扶持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进一步健全组织架构,完善人员职责分工,转变思想,尽快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治安管理工作新规范。

四是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相结合。党委、政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理念,致力发展农村经济,把发展农村经济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结合起来,坚持经济与文化两手抓,在大力发展农村时,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农民的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一方面加大农村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提升农村儿童、青少年综合素质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另一方面,在农村成年人中通过举行学习培训教育活动,提升就业技能及明辨是非、自我防范的能力。

五是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受近些年疫情肆虐的影响,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流动人口问题更加突出,大量农民处于闲暇或半闲暇的不稳定状态,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必须重点抓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议在省、市、县级设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管理专门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并在乡镇一级成立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辖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进行同意归口管理。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科学管理,建议出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管理法,也可以先有国务院指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制定在本地适用的相关地方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

六是强化各级政府的劳务输出、调剂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剩余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中心,将各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信息和各地的劳动力需求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并实现全国统一联网运行。通过合理调剂劳动力供求关系,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战略性转移,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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