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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路径选择
日期:2023-06-20 14:17  作者:张红艳 
 

试论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路径选择

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客观要求。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特殊的优势,也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但在实践中,由于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政策支持不充分、监督不严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旨在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度,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尤其是社会参与力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对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对国家栋梁前途和命运的重要意义,形成积极参与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收集并分析未成年人的保护需求,有针对性地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通过“法治进校园”、校园模拟法庭、法律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学校、家长等充分了解自身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及参与的方向、范围、途径等,增强参与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政府资源投入的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凡是属于政府保护未成年人职责范围的服务,如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家庭监护监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宣导等,均逐步纳入政府财政资金保障范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保障的范围,凡是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接的服务都尽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保障措施的标准,确保社会力量能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提升服务质量及改善员工待遇、招引优秀人才。

三、完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的社会力量主体,研究分析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利益动机,有针对性地创新完善激励机制。对专业社会组织而言,虽然公益性是其机构属性和宗旨要求,但机构也存在发展壮大的愿望,而对员工而言,其服务实质上是其职业发展和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与企业员工并无区别。因此,政府应充分考虑其机构运转发展、保障员工待遇及吸引优秀人才的基本诉求,合理设定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对以公益慈善行为来提升形象的企业而言,则可加大对其参与未成年保护行为的宣传力度。对个人来说,很多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是为了满足其荣誉感或价值感方面的需求,为此,也可有针对性地设计引导鼓励措施。

四、严格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不会全都出于纯正、合理或高尚的动机,出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不足为奇。但是,如任由违法规现象蔓延,则会严重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与发展空间。因此,必须把严格监督管理作为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前提和保证。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要构建完备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督,及时将违法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中。要坚持以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偿失为标准和原则,严厉打击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努力铲除其蔓延的土壤条件。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毋庸置疑,但如何正确把握其参与的方向、路径和模式,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意义和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我们要相信,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深入发展,随着人们认识上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逐步提高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将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并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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