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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机制创新现状分析
日期:2023-10-09 09:53  作者: 

基层检察机关机制创新现状分析

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层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自发探索各类机制以期实现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既定目标,主动参与、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具有检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质变到检察改革的历史性、规律性。

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每年制定的创新制度层见迭出,而从实际应用价值上来看则良莠不齐,部分机制在推动某一项具体业务、事务领域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事例;部分机制则难以实现既定目标,不同程度存在“一签了之”“一转了之”等闲置空转现象,以机制创新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可见一斑,如何从根本上确保机制创新的可行性价值值得深思。

一、基层检察机关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对客观规律认识不深

一是对人财物管理等具体事物发展规律认识不透彻。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着力于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检察机关招录人员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不会创新、不善创新,发现问题把脉问诊的能力不足,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水平有限。部分机制从长期司法实践出发建立,兼具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但在解决问题的举措上浮于表面,对诸多行政机关职权交叉、各类复杂法律关系没有研究到位;部分内部管理机制缺乏管理技巧,对人财物的管理僵化,管理与反管理问题频出。二是与检察业务实际贴合不够,如结合近些年常提常新的党建与业务融合,以党建引领业务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机制,甚至在开展具体业务如巡回检察工作方案中明确列明要坚持党建引领,而对如何实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提不出具体举措,实践中仍局限于成立临时党小组、参观红色遗址、撰写心得体会等常规性学习教育,与检察业务学用两张皮,体现不出制定该机制的必要性及制度特色,未能实现深度融合、扎实推动的预期目标。

(二)机制创新可推广、可复制性有限。一是时空上的延展性不强。以解决具体问题居多,以实现短期工作目标,短期内能够实现一定预期效果,但在长期工作中逐渐被摒弃或替代。二是地域上的普适性不强。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解决一类案件、事项的沟通对接问题,从微处着手更有利于解决自身工作中的难点、堵点,但放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不具有典型意义及推广价值。三是同类型机制扎堆出现。根据一段时间内上级检察机关的最新工作要点应运而生、各基层院之间相互借鉴而产生的多项同类机制在解决问题、协调对接方式、对接行政执法单位等方面同质化严重,机制创新不新、不实。

(三)跟踪评估及完善不及时。机制体制创新内生动力不足,部分机制创新后未根据落实执行实际进行跟踪评估及完善,机制建设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流程滞涩等意见建议缺乏收集渠道,同时未涉及完善补充流程,导致落实不力。如“三公”治理等常见病,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在“管”与“放”的把握上没能时刻紧贴实际进行调节,机制建设执行力大打折扣,最终难以实现机制创新的本质追求。部分机制会签后即报送以期获得上级院转发推广后未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及时完善,同样难以实现既定目标。

二、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就是调查研究不够。一是调查研究的深度不够,浮于表面、急于求成,如个别业务数据的提升进位上,忽略该项业务在本院长期开展规律、县域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等深层次问题不予考虑,仅就“案多人少”、“事多人少”此类浅表性共性问题制定压实责任相关机制,缺乏对矛盾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二是思维的局限性较大。机制建设往往只着眼于内部事务,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结合不紧密,没有建立起围绕服务党委政府大局来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大局意识,单打独斗、偏居一隅的惯性思维较多,缺乏借力思维,没有真正解放思想;三是调查研究的样本不多、不广。以“三公”改革为例,在差旅费报销、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几经变革,仍未达到在兼顾厉行节约和保障正常公务出行间的平衡,究其原因就在于仅从审批角度、办案角度等某个单一角度出发审视问题,难以窥其全貌,对正常办案公务需求认知处理片面化,乱象频发。

综合来看,检察机制体制创新既要努力争取达到检察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应然”及检察体制改革与修改完善立法等宏观层面的价值追求,又要重视通过机制创新保障检察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至此才能称之为有效创新,进而考虑其可推广、可复制价值。

三、以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深潜检察机制创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提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可见调查研究才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就要求我们将调查研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检察机关领导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实施科学决策的基本方法,作为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发展、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基层检察机关机制创新要出彩,就必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增强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拦路虎”的预见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以期实现创新驱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宏大目标。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检察调研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考验着我们的政治立场,考验着我们的道德品质,始终是党性纯不纯、强不强的一个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只是思想方法问题,也是党性强不强问题。从当前干部队伍实际看,坚持实事求是最需要解决的是党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机制,实事求是开展调研,就要把检察机制创新和党的奋斗目标、检察机关当前工作的重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紧密联系起来,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主动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通过检验阶段性检测创新机制的成果与不足,一步一步、久久为功,推动解决自身问题,从而源源不断地发挥机制建设推动检察业务发展的持久作用,进行更加卓有成效的探索。

二是不断解放思想。在工作中要真正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继续解放思想,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必然要求。反映到基层检察机关机制创新上来看,首先要“选好题”,机制创新并非一味求新、贪大,而在于解决好长期困扰检察工作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既要着眼热点难点,更要贴合检察工作实际。如将检察建议纳入基层党委政府年度考核这一项工作是强化检察监督,实现检察建议刚性化的大势所趋,而如何让该项工作真正进入党委政府的“大盘子”,不能仅靠“跑断腿”“磨破嘴”,还可考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出各类检察建议治理成效的调研报告,注重发掘检察建议对促推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保护公益民利等方面的数据、案事例,进而以此来体现检察建议工作对助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最终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关键一环,通过让数据说话,用案例发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不是解决单一性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建设完善机制起到推动全局工作整体发展的积极作用。要保证基层检察机关机制体制有效创新,要主动沟通对接上级院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要点与自身工作实际,查漏疏堵找准机制建设契合点,以此精准掌握各年度、各阶段机制建设目的、方向等,主动做细机制建设。围绕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最新理论和工作要求,更加注重由个案调查向类案分析转变,着眼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等工作发掘更具思想性、前瞻性的方法、策略,自觉做实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一线优势,加强与基层社区、企业、学校等的联系,选好用好听证员、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两代表一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联络员等人才库资源优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建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注重倾听一线办案干警、基层群众的心声,善于将集体智慧转化为推进调研工作发展的“原动力”,做实、做好问题收集、数据研判等工作,建立相应的检察业务调研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信息,使其成为机制创新驱动的不竭源泉,持续做新机制建设。

创新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始终保持 “爬坡过坎”的信心、永不停歇的决心和坚韧不拔的恒心,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部署, 从服务顺应大局上展现新作为,才能使检察机制创新真正成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强大动力。(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杜渭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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