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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日期:2023-12-01 11:43  作者:雷雨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随着自侦部门转隶以及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警察职能职责、履职方式势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具有服务检察中心工作的重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又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是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进一步赋予了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戒、强制带离现场、使用武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等五大权力。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业务的职责规定,贯穿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依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中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施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警察的职责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晰、管理方式不科学、队伍状况不适应等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职能职责不明晰首先,服务对象不全面。《人民检察院司法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具有的九大职责,在自侦部门转隶之前,主要是为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而对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其它业务部门的服务仅仅停留在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等较浅层次,需要进一步发掘潜力,开拓进取。(二)管理机制不落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院虽进行了形式上的编队,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科室,造成训练、履职两不便;有的虽落实了编队管理,但法警兼职过多,导致编队管理形同虚设,主次难分,一方面造成业务部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另一方面司法警察无事可做,形同摆设。(三)履职能力不到位司法警察普遍平均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高强度、长时间的履职。(四)队伍思想不稳定当前基层法警工作的核心是服务、保障检察中心工作。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法警认为自己的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实际是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辅助性的工作,产生受制于人,低人一等的思想,没有成就感、没有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造成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能尽心尽力,不能安心工作。

三、加强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措施

)各基层院建立适应新形势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实现司法警察与检察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当前检察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构建“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即司法警察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管理,派驻部门警务活动由检察官直接指挥的模式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警、用警各项制度体系,是完善保障措施,提升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实行派驻使用则有利于减少繁琐的派警程序设置,及时、高效地实施警务事项,有利于克服业务部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现象,调动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是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业务能力的重要保障1.当前部分检察院警务保障不到位,对法警的编制、人员选调及装备等不配套。人员结构老化和警用装备保障不力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由于法警履职的特殊性,首先要在编制上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对其身体素质、文化等作特殊的规定,从而在人员结构上建设科学合理的队伍。2.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坚持进行定期的队列、擒敌拳、警械具的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和培训。按照贴近实战、贴近工作、贴近专业化的要求,组织警员开 展岗位练兵和实战演练,提高法警的学习训练能力、警务保障能力、协作配合能力和警务实战能力。3.规范执法行为。要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为重心,全面修订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警务工 作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在新形势下,检察事业的实际需要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只有不断创新司法警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水平,才能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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