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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
日期:2025-03-18 08:25  作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要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文脉”。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基层检察院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积极稳妥地进行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文物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历史的尊重和传承,更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我国作为世界文物大国,文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大力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来,全国共有20余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且各省均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要求当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有效激活并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合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4年11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99条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均属于公益诉讼范畴。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文物保护领域案件,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向纵深发展,助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好传承,为实现文化自信贡献检察担当,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检察机关在履职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通过行使公益诉讼,在强化多元协作、挖掘地域特色、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等方面取得诸多成果,但在履职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疑虑和困境。

(一)调查核实难。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调查核实权的性质、方式和程序不够明晰,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缺乏保障性规定、手段过于单一,面对调查对象不配合的现实困难,呈现出调查难、借力多、时间长的特点,调查权在诉前程序运行中也面临法律依据不充分、性质存在争议、刚性不足等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尚不能及时充分掌握文物保护线索、文物保护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和需要予以重点监管的文物,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推进和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拓展。

(二)监督主体确定和职责划分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中往往行政主体责任存在交叉,若出现保护不力需其全部履职,易使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推诿塞责和职责区分不清的情况,增添了检察机关确定监督对象的难度,往往只能给相关部门同时制发检察建议,难以压实责任,且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多为倡议性质,缺乏约束力。

(三)文物保护力量薄弱、线索来源单一。一方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囿于内部人员及专业技术条件的限制,面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认定、价值评估、损害风险和损害认定等需聘请专家。另一方面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损害线索相对隐蔽,仅靠检察机关主动摸排获取,存在线索滞后、全社会参与人员较少、与社会组织合作不足、与其他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数据连接系统等问题,使得文物保护线索非常有限。

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路径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诉达拉特旗A煤矿、B煤炭公司损毁文物公益诉讼案等8件典型案例分析及司法实践,为基层检察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化调查核实权。一是完善调查核实权立法。建议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属性、性质和方式,规范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时间、运行、终结和证明标准,细化检察机关对于不配合情况可以采取的核实手段和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拘传、训诫、罚款等司法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二是完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充分利用、现场查验、专业咨询、委托鉴定等监督措施,并根据不同监督领域和被调查对象,从各方面探索总结相应的办案指引,重视运用法律监督模型开展调查核实。三是建议明确将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配合取证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完善协作机制,采取联合召开联席会议或者成立联合监督组现场调查的方式,增强调查核实权的刚性和权威性。

(二)厘清主体责任,形成防范治理合力。一方面针对监督主体确认问题,建议在起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发送给应当依法具体履职的行政机关,如果案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进行联络和沟通,以此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和依法履职,实现行政系统的内部追责。另一方面提高检察建议的质效,做好诉前与诉讼阶段的衔接补充,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做到格式规范、说理充分、建议可行,通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大等方式,推动检察建议由“办理”向“办复”转变;强化跟进监督,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提起诉讼。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线索发现机制。一是加强专业性队伍建设,常态化组织外出考察交流、文物专家讲座、典型案例评析、课题调研、常识考试、调查实训等,通过聘任相关专家为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文化学者、非遗传承人、文旅工作人员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加强各地文物和文化遗产监测、鉴定、修复机构或专家等资源互通共享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升文化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团队综合战斗力。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文物保护法系统性宣传工作,利用“两微一端”、网站刊物等载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做法成效和先进典型,讲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故事。开设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热线,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勘察、参加公开听证会、与利害关系人展开座谈等提升公众参与度。三是强化外部协作配合,全面持续跟进监督,主动加强与文物、规划、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签订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委托调查、执行配合、线索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回头看”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专门机构或责任人承担修缮、保养、赔偿义务,不断提高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和受损救助的专业水平。(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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