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调研与思考
一、引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能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提升办案质量,更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深远。
二、现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举措
1.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从受理到办结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期限、文书制作、程序流转等进行监督预警。例如,一旦发现案件超期未结,系统自动提示案管部门,后者立即督促办案检察官纠正,确保案件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2.检务督察部门履职监督:检务督察部门针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采取不定期抽查、专项督察等方式。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督察中,检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保障侦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在刑事诉讼中,批捕、起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制约。批捕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时,若发现证据不足可不予批捕;起诉部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批捕决定有误,可通过内部程序提出纠正意见,防止权力滥用。
三、存在的问题
1. 监督手段相对单一:目前主要依赖信息化系统提示和人工查阅卷宗等方式,对于办案过程中一些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选择性取证、不当沟通等,难以有效发现。例如,在一些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可能存在不当接触,现有监督手段很难及时察觉。
2. 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不足:部分监督停留在表面,对案件实体处理、法律适用等深层次问题监督不够。同时,对一些新兴检察业务领域,如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督空白。
3. 内部监督的主动性不够:一些监督部门存在被动监督思想,往往等问题暴露后才介入,缺乏主动发现问题、预防问题的意识。例如,对办案人员日常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易使问题积累。
四、完善建议
1. 创新监督手段: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办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通过设定异常数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建立办案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对讯问、询问等关键环节全程记录,便于事后监督审查,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拓展监督范围和深度:加强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专家库,定期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重点审查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针对新兴检察业务,制定专门监督规则,填补监督空白,确保各项检察业务规范开展。
3. 强化主动监督意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监督部门主动深入办案一线,了解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内部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内部监督合力。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任重道远。通过创新手段、拓展范围和强化意识等措施,不断优化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保障。(商南县检察院 周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