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法治权益、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通过有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司法救助解急纾困、化解矛盾的价值作用,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义
(一)精准保障基层特殊群体权益,切实缓解民生困境
基层特殊群体(含未成年人、农村困难群众、困难妇女、残疾人等)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遭遇犯罪侵害后,往往面临医疗费用短缺、基本生活无着等现实困境,仅依靠家庭支持或村(社区)初步帮扶难以有效脱困。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可针对该类群体的实际需求提供定向支持,通过经济补助填补医疗、生活保障缺口,直接缓解其生存压力,有效防范 “因案返贫”“因案致困” 现象发生,将民生保障举措落到基层实处,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源头化解基层矛盾隐患,减轻基层治理负担
基层社会矛盾多因具体案件衍生问题引发,部分被害人因未及时获得赔偿,易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与责任人的二次冲突,或通过信访、缠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增加基层治理压力。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可先从经济层面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减少其因利益诉求未满足产生的对立情绪;同时结合释法说理工作,消除被害人对司法程序的认知偏差,引导其理性看待案件处理结果,将矛盾化解在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元的萌芽阶段,为乡镇、街道等基层治理主体减轻工作负担,助力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
(三)增强基层群众司法认同,夯实基层法治根基
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价值,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统一,是基层群众感知司法公正的关键。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案件经司法程序认定后,虽明确损害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常因损害方赔偿意愿不足、赔偿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赔偿无法实际兑现,使受损害方生存发展权益受限,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正是在司法认定的基础上,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辅助性救济。当基层群众在因案陷入窘境、处于弱势时,通过检察机关的及时救助获得实际支持,既能切实感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也能逐步增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信任,进而增进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仰,为基层法治建设筑牢群众根基。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困境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司法救助案件,其司法救助现状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丹凤县院)为例,近年来该院司法救助办案规模在商洛市基层检察机关处于上游行列,其办案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
结合丹凤县院2023年以来司法救助工作相关数据,对办案数量、案件类型、救助对象等进行分析,并从中发现问题,剖析原因。
(一)丹凤县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及特点
1.救助案件数量分析。近年来,丹凤县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逐年增加,如该院2023年救助15人,2024年救助16人,2025年截止目前已救助18人,受案件量逐年增加影响,在案件办理规模逐年增长,被救助人不断增加的同时,部分个案人均救助金额有所降低。
2.原案类型分析。在丹凤县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原案均为刑事案件,在近三年救助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共15件,第二位的是强奸罪共13件;第三类是故意伤害罪共11件,该三类罪名占比将近8成,其他罪名均占比较小。
3.救助对象分析。近三年来,丹凤县院救助困难妇女17人,占比35%;救助未成年人14人,占比29%;救助残疾人5人,占比10%,总的来看丹凤县院司法救助以未成年人、困难妇女、残疾人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以丹凤县院为例,司法救助数量连年增长,救助资金需求总量显著增加,但司法救助资金完全来源于市院拨款,资金来源单一,没有引入社会资金,伴随着司法救助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救助金额需求逐年递增,资金保障过于依赖财政支持,导致部分个案救助金额有所降低,在满足被救助对象需求方面有所不足。
2.资金审批流程复杂。以丹凤县院为例,司法救助资金审批需严格遵循层级上报机制,县院完成案件材料审核、救助金额初定后,需先将全套材料上报至市院审批,市院审查后部分案件可能还需补充材料,对于救助金额较高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市院则需进一步上报省院审批,同时个别案件因为市上救助基金总数量不足,还需将材料返回修改压缩申请金额。多层级审批导致整体流程耗时较长,被救助人往往需要等待数月才能收到救助金,难以快速解决其因案陷入的急迫生活困境。
3.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以丹凤县院为例,被救助人中只有极少部分为主动申请,绝大多数均为检察人员主动联系。丹凤县院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救助人无一知晓司法救助这一制度的存在,更不知晓如何依申请启动救助程序,甚至其中一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律师,也不知晓该项制度。
导致该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宣传方式单一,引导力度不足,信息渠道不畅。一是过度依赖传统告知渠道。二是线索发现和转介机制不完善。
在检察人员通过电话主动告知时,部分救助对象持怀疑态度,甚至认为是诈骗手段直接挂断电话,往往需要工作人员反复耐心解释说理。有的被救助人对接受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后是否会影响其原案民事赔偿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否会使被告人在没有得到谅解的情况下受到从轻处理存在疑虑或者误解,导致其不愿、不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4.救助标准模糊不一。以丹凤县院为例,部分司法救助案件在联席讨论中,检察官对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救助标准不统一,缺乏量化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司法救助金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该规定缺少详细明确的救助金额量化标准和计算方式,个案具体救助金额完全依靠承办人结合相关因素自行综合裁量,极易出现同类案不同救助的问题。
5.社会救助参与较少。国家司法救助是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救助人因案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属于辅助性、临时性救助,不包揽救助对象的全部困难,不能取代社会救助,也不能包揽进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组织通过各项帮扶,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属于托底性、持续性救助。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相辅相成之效,虽然《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要积极与社会救助相衔接,但实践中还存在综合救助不够全面,合力效应不够充分的问题。从丹凤县院的司法救助实践来看,社会救助参与综合救助的案件相对较少,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力度和取得质效有限。
分析其中原因,一是救助机制存在碎片化现象。检察机关和具有社会救助职能的机构部门出台了诸多救助文件,不同文件在级别效力、事项内容、关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往往既有差异又有交叉,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造成认识混乱以及多头救助、错救漏救等现象,救助合力发挥不够充分。二是沟通衔接不够畅通。近年来,随着各地检察机关普遍与民政、妇联、乡村振兴等职能单位机构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司法救助工作已由个案层面转型至制度层面,但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仍需进一步深化提升。
三、提升基层司法救助效能的优化路径
第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及救助范围,畅通线索来源内外渠道。基层检察院应积极运用数字大模型破解案源拓展难的困境,贯彻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理念,通过开展检察“双进”工作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增强司法救助政策宣传意识和发现救助线索的敏锐度。建立检察官联系包村制,针对目标群众开展融合式、精准化宣传,提升政策知悉度。办案部门应加强救助意识,在办案中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完善司法救助线索内部挖掘及移送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前移救助线索筛查关口“以案找案”。
第二,突出重点,扩大案件社会影响。聚焦未成年人、困难妇女、残疾人等重点救助群体,以及交通肇事、强奸、故意伤害等高频原案类型,筛选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救助案例 —— 如未成年人被侵害后获救助并顺利返校、困难妇女因交通肇事致贫后获救助缓解生活压力等典型个案,通过 “案例解读 + 制度科普” 的方式,用群众易懂的语言讲清救助条件、流程及成效。同时,拓宽宣传渠道:线上依托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案例短视频、图文解读;线下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宣传栏张贴案例海报,利用赶场日、村民大会等时机开展现场宣讲,让基层群众直观了解司法救助制度,既提升制度知晓度,也通过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温情,增强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可。
第三,探索高效准确的司法救助调查核实方式,提升调查质效。建立规范而有约束力的司法救助协助调查工作机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协助调查工作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基层检察院应充分运用信函索证调查方式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避免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等主观证据。
第四,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并统一救助条件与救助金额标准一是推动建立相对统一司法救助金额标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设置弹性区间,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量化救助金额,明确相应情节对应的加减幅度,如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伤残等级、治疗费用、财产损失、过错程度等情节设置增减比例。通过司法救助金计算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同类案不同救助。二是建议简化审批层级,搭建线上审批系统,实现案件材料线上提交、审核、反馈,缩短审批等待时间,提升救助时效性。三是拓宽资金来源,联合民政、慈善机构等引入社会资金,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补充财政拨款缺口。
第五,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丰富救助方式,促进协同救助。一是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与检察机关与民政、社保、妇联、残联等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和司法局等法律援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压实责任,畅通流程,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给予优先和全面保护。二是丰富救助方式。基层检察院应发挥地缘优势,联合基层部门定期回访,了解救助效果,跟踪预防返贫风险。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发现司法救助对象系弱势群体且有民事赔偿诉求、可能需要支持起诉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三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司法救助为切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治理数字模型,深度挖掘案件的成因与监督点,发现监管治理漏洞的,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于有信访风险的司法救助案件,坚持社会治理、救急扶困同步进行,聚力助推矛盾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