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破坏校园秩序的突出问题,防治校园欺凌是检察机关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当前,校园欺凌呈现隐蔽化、低龄化、网络化等特征,防治工作面临法律适用不精准、干预机制不健全、协同治理乏力等现实挑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力量,需立足检察职能,聚焦校园欺凌预防、干预、惩戒、矫治等关键环节,探索切实可行的法治优化路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一、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防治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核心定位是“法律监督者、犯罪预防者、权益保障者、协同推动者”。从法律监督维度,通过对校园欺凌相关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对涉及校园欺凌的行政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犯罪预防维度,依托“法治进校园”等平台,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权益保障维度,对校园欺凌的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综合保护,同时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分级干预矫治措施。从协同推动维度,牵头或参与校园欺凌防治联席会议,推动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全方位防治体系。 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防治,既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定职责,也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精准履职,既能依法惩戒严重欺凌行为,彰显法治权威,又能有效预防欺凌发生,修复校园秩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校园欺凌防治的法治实践困境
(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惩戒矫治针对性不足。 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处置标准缺乏细化指引,导致实践中处理不一。一是界定标准模糊,对校园欺凌与一般同学矛盾、玩笑打闹的界限划分不清晰,对“轻微欺凌”“严重欺凌”“欺凌犯罪”的层级界定缺乏明确依据,部分欺凌行为因定性模糊未得到有效处置;二是惩戒措施单一,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多以批评教育、校纪处分为主,缺乏与行为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分级惩戒措施,对情节较重的欺凌行为威慑力不足;三是矫治措施不完善,针对欺凌行为背后的心理问题、行为偏差,缺乏专业化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机制,部分未成年人重复实施欺凌行为。
(二)预防干预机制不健全,源头治理效果不佳 。校园欺凌预防与早期干预机制存在明显短板,难以从源头遏制欺凌发生。一是预防教育流于形式,“法治进校园”多侧重法律条文讲解,缺乏对欺凌行为识别、自我保护方法、求助渠道等实操性内容的培训,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有限;二是早期干预缺失,学校对校园欺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缺乏常态化的排查机制,对发现的轻微欺凌行为处置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矛盾升级;三是家庭监护缺位,部分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沟通技巧,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心理状态关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未成年人的欺凌倾向或被欺凌情况。
(三)协同治理机制不畅,治理合力尚未形成。 校园欺凌防治涉及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等多个部门,但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一是信息共享不及时,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等信息未能实时互通,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情况;二是职责划分不清晰,部分环节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如对校外欺凌行为的处置、欺凌后的心理矫治等。
(四)权益保障体系薄弱,被害人保护不够全面。 校园欺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缺乏系统性支撑,导致其身心伤害难以得到有效修复。一是心理干预不足,多数地区缺乏专业的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团队,被害人遭受欺凌后难以获得及时的心理疏导,部分被害人出现心理创伤;二是司法救助有限,对因校园欺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覆盖面和救助力度不足,难以有效弥补其损失。
三、校园欺凌防治法治路径的优化建议
(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构建分级惩戒矫治体系。 以精准化处置为核心,提升校园欺凌惩戒矫治的针对性。一是制定校园欺凌分级处置指引,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将校园欺凌划分为一般欺凌、较重欺凌、严重欺凌三个层级,明确各层级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二是完善惩戒措施,对一般欺凌行为,以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校纪处分为主;对较重欺凌行为,联合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家长管教等;对严重欺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强化矫治干预,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联合心理专家、社工等专业力量,制定“一人一策”的矫治方案,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法治教育等,帮助其改正错误、回归校园。
(二)健全预防干预机制,筑牢源头治理防线, 以常态化预防为基础,从源头减少校园欺凌发生。一是优化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定制化”法治进校园活动,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重点讲解校园欺凌的危害、识别方法、求助渠道等实操性内容,通过模拟法庭、案例研讨等互动形式,提升教育效果;二是建立校园欺凌排查机制,督促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欺凌隐患排查,重点关注课间、午休、校园角落等易发生欺凌的场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介入处置;三是强化家庭监护指导,通过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家长普及未成年人教育、心理疏导等知识,提升家长的监护能力,推动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三)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凝聚防治合力, 以制度化协同为保障,构建全方位校园欺凌防治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多部门参与校园欺凌防治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共享信息、协调解决问题;二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校园欺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发现、报告、处置、矫治等全流程信息实时互通,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数据支撑;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校园欺凌防治职责清单,明确检察机关、公安、教育等部门在预防教育、案件处置、矫治干预、权益保障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四是强化校园周边治理,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打击校园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欺凌滋生的外部环境。
(四)强化权益保障,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提升校园欺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一是建立心理干预机制,联合专业心理机构,组建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团队,对被害人开展及时、专业的心理疏导,帮助其修复心理创伤;二是扩大司法救助覆盖面,对因校园欺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被害人,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学业救助等综合救助;三是建立被害人跟踪回访机制,对遭受校园欺凌的被害人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学习、生活、心理状况,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结语
校园欺凌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检察机关必须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基础、以健全预防干预机制为核心、以完善协同治理机制为保障、以强化权益保障为关键,不断优化校园欺凌防治的法治路径。通过精准履职、协同发力,既依法惩戒校园欺凌行为,又着力预防欺凌发生,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